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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月初,浙江温州洞头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,反映当地一家电影院不提供免费3D眼镜观影,未自带要在现场以10元的价格购买。洞头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,该影院在现场贴出告示,称为防交叉感染,3D眼镜需要购买,也可自行携带。消费者由于看电影一般不会自带3D眼镜,只能掏钱。
有媒体从温州洞头区市监局了解到,影院因涉嫌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,已被立案调查。
早在2019年,中国消费者协会官博曾就“看3D电影要自费购买3D眼镜”一事发文:
中消协专家委员会委员邱宝昌律师分析指出,3D眼镜是观看3D影片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,提供3D眼镜是观影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。消费者按照3D电影的票价购买了观影服务,影院经营者就应当依约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,包括向消费者提供3D眼镜等观影设施。
影院自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,转嫁给消费者,加重消费者负担,违背公平诚信,属于典型的“不平等格式条款”,涉嫌违反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”“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”